甘咨询: 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、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
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
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
根据中国证监会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》
(资料图)
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—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
作》等有关规定及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
《公司章程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,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,本
着公平、公正、客观的原则,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
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:
一、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、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
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
根据中国证监会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—上市公司资金往来、
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》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
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》(证监发[2003]56 号)《关于规范上市公
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》(证监发[2005]120 号)等法律法规和《公司
章程》的规定,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
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查验,发表独立意见如下:
规定,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,2023 年上半年不存在违
规担保行为。
二、关于 2023 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
经核查,我们认为:公司 2023 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谨慎
性原则,符合《企业会计准则》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和公司资产
实际情况,计提方式和决策程序合法、合规。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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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 2023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
的财务状况、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,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、可
靠、准确的会计信息。因此,我们同意公司计提 2023 年半年度资产减值
准备。
三、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独立意见
我们认为本次聘任总法律顾问的提名、审议、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
律法规和公司《章程》的规定,根据苟海龙先生的个人简历、工作经历
等情况,其任职资格、教育背景、专业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
求;未发现其存在《公司法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
况,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之现象,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
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,也未曾受到过
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。同意聘任苟海龙先生
为公司总法律顾问。
四、关于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
公司董事会解聘梁建平先生副总经理职务的程序规范,符合法律、
法规和公司《章程》的规定,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造成影响,不存
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。我们同意解聘梁建平先生的副总经理职
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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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本页无正文,为《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
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》的签字页)
独立董事:
万红波 、李宗义 、王金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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