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甘咨询: 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、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

发布时间:2023-07-27 21:26:02来源:证券之星

    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

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

  根据中国证监会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》


(资料图)

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 1 号—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

作》等有关规定及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

《公司章程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,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,本

着公平、公正、客观的原则,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

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:

  一、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、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

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

  根据中国证监会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 8 号—上市公司资金往来、

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》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

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》(证监发[2003]56 号)《关于规范上市公

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》(证监发[2005]120 号)等法律法规和《公司

章程》的规定,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

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查验,发表独立意见如下:

规定,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,2023 年上半年不存在违

规担保行为。

  二、关于 2023 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

  经核查,我们认为:公司 2023 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谨慎

性原则,符合《企业会计准则》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和公司资产

实际情况,计提方式和决策程序合法、合规。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,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——1——

公司 2023 年半年度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截至 2023 年 6 月 30 日

的财务状况、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,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、可

靠、准确的会计信息。因此,我们同意公司计提 2023 年半年度资产减值

准备。

  三、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独立意见

  我们认为本次聘任总法律顾问的提名、审议、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

律法规和公司《章程》的规定,根据苟海龙先生的个人简历、工作经历

等情况,其任职资格、教育背景、专业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

求;未发现其存在《公司法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

况,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之现象,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

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,也未曾受到过

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。同意聘任苟海龙先生

为公司总法律顾问。

  四、关于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

  公司董事会解聘梁建平先生副总经理职务的程序规范,符合法律、

法规和公司《章程》的规定,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造成影响,不存

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。我们同意解聘梁建平先生的副总经理职

务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——2——

 (本页无正文,为《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

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》的签字页)

 独立董事:

 万红波       、李宗义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、王金贵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——3—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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